不誠實使用電腦(香港法例第200章161條)
29 十月2008如果不誠實使用電腦是一條罪,
那我想,不誠實使用自己罪名應該更重,
任何人有不誠實的意圖或目的取用自己,
作為欺騙、犯罪、獲益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,
不論在使用自己當時或日後任何時間達到目的,
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被判監5年。
電腦是人類的工具,大部份人,自己也當作一個工具,
這樣說雖然很悲涼,我們還不是一個工具而已,
只是工具也有等級的...
廁所擦用來洗去最污衊的,
筆用來我手寫或畫我心,
錢用來滿足基本需要(OB教的,這只是低等需要),
鑽石,也只是用作滿足虛榮的工具。
想說的不是工具分類,反而主題是『不誠實』。
誰敢說自己沒有不誠實過的,好,
你不是自欺欺人就壓根兒不是生物,
連我家的那只小狗也學懂不誠實,何況是你?
再來別忘記自欺欺人也是不誠實的一種。
大概我們也曾不誠實使用過任何工具,
而我不誠實使用電腦去欺騙自己,
從而使當時及日後達到違反自己給自己的承諾,
不拿法例來惡搞,但我還是有罪的。
承諾這回事,給的麻煩收的安樂,
守住答應過人的承諾,只要肯首時用腦想想,
要完成或有決心的,必定不難,
因為人家總會用他的方法來令你完成。
不過既然是自己給自己的承諾囉~
做不到時,還不是給的麻煩收的更麻煩,
對自己的承諾,總是有萬個理由令你失約,
一些小事,或許自己也記不起有過這個承諾,
但一些大原則,明明是知道的,但就是按捺不住,
終於下次又下次的,一次又一次,違背了承諾。
你會怎樣對付失約的人?疏遠他,討厭他?
可悲的是,不能疏遠你自己,討厭還是可以發生的...
一天86400秒都跟一個討厭的人相處,
只好決心不再跟自己承諾什麼,那就不再重滔覆轍,
可惜這偏偏就是一個你永不能完成的承諾。
不能面對自己,是生活中最痛的,
做了自己也不能原諒的事,埋首下去,人也變得可憐,
一個人的相處藝術最難,因為要騙他人總有辦法,
唯獨世界上沒有最高境界的自欺欺人,
很多時,很多事,我們都是明明知的...
只是,不願也無力撥亂反正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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